有个做区块链的朋友来问我,他给境外团队写了套自动归集的钱包脚本,按工时结算,合同也正规,这算不算事。我回了三个问题:委托方到底是谁,要归集的那批地址从哪来,为什么出金前非要多跳几层。
前两个他答得含糊,第三个答不上来。
代码可以是中立的,代码跑在什么资金流上,不中立。
一、币本身和围绕币的业务,是两码事
聊数字货币犯罪最新定性,得先把三层分开。
一层是货币属性。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个口径从2013年就确立了。
另一层是业务属性。2021年9月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整体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法币兑换、币币兑换、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等都在其中。境外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落在这个范围里。
还有一层是财产属性。行政上否定货币地位,不等于刑事上否定财产价值。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或者数据受保护,偷、骗、抢都能构成犯罪。
二、刑事上常见的落点
非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管的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把变相买卖外汇明确纳入。用稳定币在人民币和外币之间搭桥是常见形态,搜非法经营罪批捕程序的人多半卡在这儿。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给跑分平台写后台、给资金盘做钱包对接、给诈骗团伙轮换收款地址,都落这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帮人把赃款换成币再换回法币,或者拆分转移到多个地址,是典型形态。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和第312条的分界在上游范围。洗钱罪限定七类上游,包括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上游不在其中的一般走第312条。2024年施行的两高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换、转移财物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标着虚拟货币刑事风险2024的讨论起点就是它。搜洗钱罪批捕程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捕程序的,卡的都是这步。
集资类和赌博类。 发币募资、承诺回报、拉人头返利的,可能落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用币结算的境外赌博平台,则涉及开设赌场罪批捕程序。
涉币案件定性仍在演进,同类行为在不同地区的罪名选择存在差异,个案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三、技术岗容易掉进去的几种活
一种是"数据清洗"外包。听着像 ETL,接了才发现要处理的是一批链上地址的流水,还要出一份资金来源说明。实质是给资金洗白做技术背书。
一种是钱包托管和私钥代持。你以为只是提供了安全存储方案,法律上你对这笔资产有实际控制力,资金一旦涉案,你就是链条上明确的一个节点。
一种是场外交易撮合后台。流程看着像电商,可如果对方收款账户频繁被冻结,还要你关掉风控告警,就该停手。
一种是混币服务的开发与运维。这类工具的功能就是切断资金可追溯性,明知用途还在维护,很难主张中立。
关于明知,办案机关不需要你亲口承认。结算价明显高于同类技术服务行情,要求关闭日志,频繁更换收款地址和主体公司,推定明知并不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故意认定,几乎都在这类细节上。
四、给技术人的自查清单
· 委托方主体核实过吗。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业务资质,留一份底。
· 需求里有没有"隐藏来源""断开关联""不留日志"这类描述。出现一次就该谈,两次就退。
· 报酬是不是明显高于同类工作。高得没道理的钱,通常在为风险定价。
· 系统有没有触碰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撮合、代持。碰到就已在非法金融活动边上。
· 有没有身份核验和可疑交易处理逻辑。被要求砍掉,是很明确的信号。
· 发现下游异常,是否立刻中止服务并保存证据。中止时间点直接影响责任评价。
说清楚一句:本文不涉及投资判断,不评价交易平台和币种,只讲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刑法评价。
五、审判视角的一点提醒
涉币案件的证据结构和传统经济犯罪不一样。链上数据公开且难以篡改,办案机关调取的地址关联图,往往比当事人自己记得的还清楚。删本地文件、注销账号、换设备,不但没用,还会被当成有意隐匿。
有用的是另一套材料:合同、需求文档、沟通记录、开发日志、收款凭证,它们能说明你做了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的。
我在刑庭三十多年,涉币案件是这几年才多的类型。这类案子的辩护空间通常不在"我没做",而在"我做的是哪一段、知道到什么程度、拿了多少钱"。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接手时,习惯先把技术贡献度和资金获益单独剥出来看。
写代码这个职业本来不该有刑事风险。让它有风险的,从来不是技术。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本文为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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