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国家自2007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中对企业权限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提出并持续完善相关要求。相关政策制度以发布时间排序如下:
通用类机构管理规定
深交所《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 年7月1日实施了《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其中“第二章 基本要求”中,对上市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组织架构的权限管理体系、权责划分,以及重大业务中的权限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子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子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业务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7月1日发布、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其中“第七章 内部控制”中明确了对企业组织对授权和问责的制度要求:
“7.1.3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毒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08年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其中对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的授权审批工作中的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做出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席进行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企业内控规范制度,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通知要求:
自2011年1月1日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通知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基础上,对公司组织支撑和日常各业务条线的权限管理工作,尤其是权责和岗位分离制度做出要求:
- 组织架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二条 要求企业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第六条 企业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合同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不得签署。下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署涉及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上级合同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第六条 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实现手工环境下难以实现的控制功能。企业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的控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户的操作权限,避免将不相容职责的处理权限授予同一用户”。

299

被折叠的 条评论
为什么被折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