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解读
1. 最高法院裁决
加拿大最高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决定。根据《隐私法》(PA)提出的问题是,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第8(2)(a)条,允许向员工所在工会披露员工个人信息。最高法院裁定,在第8(2)(a)条下,原始目的与提议的使用之间必须有足够直接的联系,使得一个人可以合理预期该信息能够以提议的方式使用。法院认为,雇主收集员工家庭联系信息部分是为了就雇佣条款和条件联系员工,而工会提议的使用与这一目的一致。同时,工会需要家庭联系信息来履行其代表职责。法院还指出,信息披露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不同的问题,而且不同组织的情况会有所不同。
2. 专员职责
2.1 《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下的专员职责
- 信息保密与披露 :加拿大委员会在PIPEDA下承担广泛的角色和义务。除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保密要求外,专员或任何代表专员或在专员指导下行事的人,不得披露根据第10.1(1)款作出的报告或根据第10.3(2)款获得的记录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但需遵守PIPEDA的第(2)至(7)条、第12(3)条、第12.2(3)条、第13(3)条、第19(1)条、第23(3)条和第23.1(1)条以及第25条。专员可根据第20(7)条披露个人信息,前提是专员根据某项法案的第50(c)款进行干预(该法案旨在促进加拿大经济,并修订相关法律),或根据该法案的第58(3)或60(1)款行事。另一方面,专员通常不会就个人信息作证,除非该个人信息是根据PIPEDA第28条或《刑法》第132条(伪证罪)进行起诉的一部分。
- 安全保障措施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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