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国有资产法》定义的“数据资产”究竟凭什么让社会震动?
《国有资产法(草案)》中对数据资产化的综合论述,集中在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三条核心条款,分别明确了管理责任、数字化监管、法律定位三大维度,为数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现资产化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为此,笔者对条款原文与数据资产进行了逐条解读。
一、核心条款原文与定位
1.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数据资产管理责任)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加强对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接受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定位:明确公共数据资产的国有属性与管理责任边界
核心要义: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职中产生的政务数据(如社保、地理信息、交通、医疗、政务服务记录等),从单纯行政记录,正式升格为需规范管理的国有资产;压实 “谁履职、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主动管、提效、防闲置浪费。
2. 第四十一条(数字化管理与数据资产管理双强化)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数字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准确动态掌握各类国有资产情况,并加强相应的数据资产管理。
定位:构建数据资产化的监管基础设施与闭环治理
核心要义:一是以数字化手段改造国资监管,实现从静态年报向动态感知、事前预警、事中干预的转变;二是明确 “监管数据本身也是国有资产”,形成 “数字化监管→数据资产→再监管” 的良性循环;三是打破信息孤岛,为数据资产全口径统计、登记、估值奠定基础。
3. 第六十一条(附则:特殊资产定位与衔接规则)
中央银行经营管理的资产、水资源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资产、空域资源资产、数据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定位:确立数据资产平等法律地位 + 预留制度接口
核心要义:将数据资产与央行资产、自然资源等特殊国有资产并列,明确其属于国有资产体系的法定组成部分;同时以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的立法技术,衔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等专项法规,既保障上位法统一性,又为数据资产化的细化规则(如确权、估值、交易、入表)预留空间。
二、条款间的逻辑闭环:支撑数据资产化全流程
三条条款形成 “确权 - 监管 - 定位” 的完整逻辑链,系统支撑数据资产化:
确权:第十八条界定 “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属国有”,解决 “谁的资产、谁来管” 的基础问题,为后续估值、入表、交易扫清产权模糊障碍;
赋能:第四十一条以数字化监管提升数据资产的管理效能,解决 “怎么管、管得好” 的工具问题,适配数据资产虚拟、流动、价值波动的特性;
赋权:第六十一条赋予数据资产与其他资产平等法律地位,解决 “与其他资产同权同责” 的地位问题;同时预留规则接口,兼容数据要素市场化的特殊需求(如个人信息保护、匿名化处理、分级分类管理)。
三、数据资产化的综合要点
1. 法律定性:从 “资源” 到 “资产” 的关键跃升
首次在国家基础性法律层面明确数据资产概念,将其纳入国有资产体系,为数据资产的估值、会计入表、产权交易、抵押融资、收益分配等市场化操作,提供根本性上位法依据。
2. 管理范围:聚焦公共数据,覆盖全流程
核心聚焦行政事业性国有数据资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职产生);同时第四十一条隐含 “国有资产管理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数据” 也属国有,覆盖数据资产从生成、管理、监管到再生成的全链条。
3. 治理模式:分层分类 + 衔接兼容
基础层:适用国有资产统一规则(统计、登记、收益、责任追究);
特殊层:数据资产的特殊事项(如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流通规则),适用数据专项法律法规;
监管层:以数字化手段实现全口径、动态、精准监管,适配数据资产特性中国人大网。
4. 核心目标:安全与价值并重
安全底线:强化管理责任,防范数据泄露、滥用、闲置浪费;
价值目标:促进数据资产高效利用、合规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动态】2026年1月数据资产化国家和地方政策动态播报
行业开炸!数据—这个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被明确定义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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